压力管道--分级及制造

来源: 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 2011-09-13

管道分级

(一)按压力分

      石油化工管道,有低压、中压、高压、超高压及真空管道之分,压力分级如表5—10。

      工作压力≥9.0MPa,且工作温度≥500℃的蒸汽管道可升级为高压管道。

(二)按压力和介质危害程度分

      按中国石化总公司《石油化工剧毒、易燃、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J 501—85的规定,可分为A、B、C三个级别,见表5—11。

(三)按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介质、材质综合分类。见表5—12。

(1)介质毒性程度为Ⅰ、Ⅱ级的管道按Ⅰ类管道。

(2)穿越铁路干线、公路干线、重要桥梁、住宅区及工厂重要设施的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和介质毒性为Ⅲ级以上的管道,其穿越部分按Ⅰ类管道。

(3)石油气(包括液态烃)、氢气管道和低温系统管道至少按Ⅲ类管道。

(4)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Ⅲ级毒性物质和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均应升高一个类别。

(5)介质毒性程度参照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Ⅰ级(极度危害)<0.1mg/m3;
 Ⅱ级(高度危害)0.1~<1.0mg/m3;
 Ⅲ级(中度危害)1.0~<10mg/m3;
 Ⅳ级(轻度危害))10mg/m3。
 Ⅰ、Ⅱ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酰氟、氯等。
 Ⅲ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Ⅳ级——氢氧化纳、四氟乙烯、丙酮等。

压力管道的设计与制造

(一)设计
      压力管道与生产装置的设备、压力容器等安装、联接后,形成完整的石油化工生产系统。因此,压力管道的设计应力与压力容器的设计一样,其设计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并报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高压、超高压压力管道的设计,应参照高压、超高压压力容器设计监察管理的原则进行要求和管理。
      一般工业管道由单位自行设计时,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制造

      压力管道(包括其附件和阀门、法兰、螺栓、垫片、补偿器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单位,应向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安全注册。安全注册的审查工作由劳动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评审机构进行。

      制造单位对其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产品投产前要通过劳动部指定单位对产品进行形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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