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的安全义务

来源: 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 2011-09-13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质量义务?

      特种设备的生产是指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五个环节。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压力管道元件的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方可从事相关的活动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 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应当履行哪些安全义务?

      一是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三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记录与设备安全有关的内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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