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架等的覆盖耐火层有哪些化工设计要求?

来源: 浙江汉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 2012-04-16

《石油企业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对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管架,覆盖耐火层要求、覆盖耐火层的部位、耐火极限要求如下:

(l)下列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管架,应覆盖耐火层:

l)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加热炉的钢支架;

4)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

5)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2)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管架的下列部位,应覆盖耐火层:

设备承重钢构架:单层构架的梁、柱;多层构架的楼板为透空的算子板时,地面以上10m范围的梁、柱;多层构架的楼板为封闭楼板时,该层楼板面以上的梁、柱;

l)设备承重钢支架或加热炉钢支架:全部梁、柱;

2)钢裙座外侧未保温部分及直径大于1.2m的裙座内侧;

3)钢管架:底层主管廊的梁、柱,且不宜低于4.5m;上部设有空气冷却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撑均应覆盖耐火层。

(3)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厚型无机并能适用于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